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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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