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