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 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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