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 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 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