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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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