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
- 制定机关
- 中国气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禁止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设立气象探测站(点);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