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以下简称核巨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核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核保险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以下简称核巨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核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核保险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