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以下简称核巨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核保险业务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核保险巨灾损失而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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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