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四章 管理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再经营核保险业务后又在五年内恢复经营的,应按照以前年度释放为可支配利润的核巨灾准备金的总金额重新计提核巨灾准备金。制定机关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