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再经营核保险业务且其核保险责任完全终止后,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作为未分配利润释放。保险公司不再经营核保险业务、需释放核巨灾准备金的,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管理
保险公司不再经营核保险业务且其核保险责任完全终止后,可以将以前年度计提的核巨灾准备金作为未分配利润释放。保险公司不再经营核保险业务、需释放核巨灾准备金的,应提前3个月向中国银保监会和财政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