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服务机构库管理

第九条

社区康复机构登录精康转介平台进行注册的,应当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或者其他数字化格式文档:

(一)营业执照、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服务场所地址、银行开户许可证、服务内容等;

(二)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专职员工数量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保密承诺书和服务承诺书(详见附件1、2)。

社区康复机构所辖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站点应当由社区康复机构对照站点或者服务场所所在地分别注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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