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对于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同意,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填报信息时予以标注,基层精神疾病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负责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评估、督导、康复技术指导等专业技术支持。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