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开展精康转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知情同意下,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配合同级民政部门组建专业人才库,为精康转介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开展精康转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知情同意下,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配合同级民政部门组建专业人才库,为精康转介服务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