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服务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可通过口头、电话、书面或者邮件等方式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提出意见建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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