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服务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可通过口头、电话、书面或者邮件等方式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提出意见建议。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服务监督与评价
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可通过口头、电话、书面或者邮件等方式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