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服务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残联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情况、康复效果进行跟踪监测与评估:

(一)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共同参与组建考核评估小组,对辖区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小组应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记录、服务提供和转介评估的规范性、服务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开展考核评估;

(二)考核评估宜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在制定标准和评分表的基础上,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评估宜每年至少2次,至少每两年实现辖区内机构全覆盖;

(四)考核评估结果应及时上传精康转介平台,上级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可通过精康转介平台查询评估结果。

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残联等单位适时对辖区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情况、康复效果等开展抽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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