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精康转介服务结案与回访
第三十三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在结案后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以巩固服务成效,并将回访情况(详见附件7)上传至精康转介平台。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结案后1个月内应完成首次回访,1年内回访不少于1次;
(二)一般由原服务提供负责人或者转介服务人员担任回访人员;
(三)宜采用电话、面谈或视频等方式进行回访;
(四)回访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回访过程和结果;
(五)无法取得联系进行回访的,应当在精康转介平台备注情况。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