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精康转介服务结案与回访

第三十三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在结案后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以巩固服务成效,并将回访情况(详见附件7)上传至精康转介平台。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结案后1个月内应完成首次回访,1年内回访不少于1次;

(二)一般由原服务提供负责人或者转介服务人员担任回访人员;

(三)宜采用电话、面谈或视频等方式进行回访;

(四)回访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回访过程和结果;

(五)无法取得联系进行回访的,应当在精康转介平台备注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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