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精康转介服务结案与回访

第三十二条

康复对象已具备就业能力且具有就业意愿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及时在精康转介平台中填写就业转介意向,精康转介平台定期将就业转介申请信息批量交换至全国残联信息系统平台。精神障碍患者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残联、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链接就业资源、推荐就业或者辅助性就业,提供职业培训等支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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