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精康转介服务结案与回访
第三十一条
康复对象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进行结案处理并在精康转介平台登记:
(一)实现就业或者辅助性就业;
(二)病情复发转介至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三)康复对象已基本康复,可在社区正常生活;
(四)需转异地或者其他社区康复机构;
(五)康复对象主动申请退出服务;
(六)康复对象连续1年以上不参加社区康复服务。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