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精康转介服务评估与服务供给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并协助及时将患者通过绿色通道转入定点精神卫生医疗(福利)机构开展救治。快速转介情况应向所属民政部门报告并通过精康转介平台登记报备。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患者后,应及时予以处置。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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