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政部负责统筹精康转介服务监督管理,明确工作目标,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精康转介平台”),实现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等数据交换共享,组建部级专业人才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精康转介服务监督管理,推进辖区内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康复机构”)建设,依托精康转介平台共享卫生健康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残联持证精神残疾人信息,评估统计社区康复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康服务,开展精康转介服务质量督导和服务实施监督,建立辖区内社区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组建本级专业人才库。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