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精康转介服务评估与服务供给

第二十九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阶段性评估,并在精康转介平台上传评估结果(详见附件6)。定期评估应当每年不少于2次,评估组人员可从专业人才库中选定。

经评估,康复服务类型与康复对象状况不匹配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及时将康复对象信息推送至精康转介平台,以确保康复对象再次得到及时转介。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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