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精康转介服务评估与服务供给

第二十八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综合评估意见与康复对象及家庭实际需求,按照《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主要服务内容。为康复对象提供服药训练、预防复发训练、躯体管理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能力训练、职业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同伴支持、日间照料等服务。

(二)辅助服务内容。对康复对象家庭的支持,如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和专业康复资源链接,帮助家庭了解专业康复知识,提供照料技能培训、家庭喘息服务,建立患者家庭同伴支持网络等;对康复对象所在社区的支持,如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区支持网络建构、友好社区环境建设等工作。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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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