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精康转介服务评估与服务供给

第二十七条

社区康复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主动告知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并签订服务协议(详见附件5),明确所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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