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精康转介服务评估与服务供给
第二十六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精康转介平台为拟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精神障碍患者登记建档,录入精神障碍患者疾病状态、居住情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4)的有关基础信息、康复评估意见等材料,并由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签字确认。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精康转介服务评估与服务供给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精康转介平台为拟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精神障碍患者登记建档,录入精神障碍患者疾病状态、居住情况、家庭状况、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4)的有关基础信息、康复评估意见等材料,并由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