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精康转介服务评估与服务供给

第二十五条

社区康复机构接到精康转介平台转介的社区康复申请,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由社会工作师组织精神科医师、康复医师、康复技师、心理治疗技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组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社会工作师,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将邀请已入库专业人员的服务次数记录在精康转介平台中。

评估组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包括精神障碍患者是否适合参加社区康复和康复服务类型等内容。社区康复机构依据上述评估意见,确认是否接受转介申请和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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