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与确认登记

第二十四条

转介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康复服务转介:

(一)在确认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精康转介平台的登记确认意见,将社区康复申请人信息转介至适合的社区康复机构;

(二)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从专业人才库中遴选相应专家进行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接受申请;社区康复机构不接受申请的,应当及时退回转介申请并说明原因。因社区康复机构承接能力不足退回的申请,将通过精康转介平台纳入轮候范围;

(三)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拒绝平台推荐的社区康复机构的服务或者拒绝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的,可重新纳入精康转介平台轮候范围;

(四)因服务承接能力不足的社区康复机构,需要申请人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转介服务人员应当于再次转介前,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转介服务申请进行重新初核和登记;

(五)需要在精神障碍患者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之间进行异地转介的,转介服务人员应当提前了解转入地社区康复机构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