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与确认登记

第二十三条

精康转介平台接收的转介服务申请,转介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和确认登记:

(一)核实申请人提交的基础信息,包括是否曾经接受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和治疗、是否病情稳定等情况;

(二)视情通过查阅资料、电话访谈、视讯、面访、小组评估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社区康复需求和接受康复服务意愿;

(三)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可在精康转介平台确认登记。初核通过但暂时无法满足服务需求的,应当联系申请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社区给予协助;

(四)不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须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未曾就医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建议其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转介的登记申请信息,可以简化初核程序,直接确认登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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