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与确认登记

第二十二条

提出社区康复需求的主体为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人。申请人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转介申请:

(一)个人自愿申请。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可以向精神障碍患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等提出登记申请。

(二)医疗卫生机构协助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建议,经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同意后,可以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填报信息时予以标注,基层精防人员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协助其提出登记申请。

(三)其他主体协助申请。各类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社区康复需求的,可以通过医疗卫生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等,或者通过精康转介平台等渠道提出登记申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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