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与确认登记
第二十一条
精康转介服务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初核登记、康复转介、综合评估、服务提供、阶段性评估、结案与回访等程序(详见附件3)。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与确认登记
精康转介服务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初核登记、康复转介、综合评估、服务提供、阶段性评估、结案与回访等程序(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