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与确认登记

第二十一条

精康转介服务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初核登记、康复转介、综合评估、服务提供、阶段性评估、结案与回访等程序(详见附件3)。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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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