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四章 精康转介服务申请与确认登记

第二十条

处于非急性期且经专业评估适合接受社区康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提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有意愿的抑郁症、孤独症及其他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经医疗卫生机构治疗评估后病情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经评估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可经患者及监护人(含经监护人授权的照料人)同意转介到社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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