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服务人才库管理

第十六条

精康服务专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志愿者除外);

(二)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适宜从事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三)直接从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应无性侵害、

虐待、拐卖、诈骗、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转介服务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五)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有两年以上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或者具有一年以上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经验;

(七)熟悉精神卫生领域相关政策法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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