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服务机构库管理

第十二条

已纳入精康转介平台机构数据库的社区康复机构出现没有履行服务承诺或主动申请退出平台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删除其在精康转介平台的注册信息。

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已纳入精康转介平台的社区康复机构进行抽查。对于抽查发现可能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负责初核的县级民政部门。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参照前款规定报地市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删除该机构在精康转介平台的注册信息。

制定机关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