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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