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第四十条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