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