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准决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