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