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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