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传、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容易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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