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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