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