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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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