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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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