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