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使用范围或者使用方法等。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