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a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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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