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十八条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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