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标注内容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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