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