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