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主办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法规司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工作。

主办司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法规司对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主办司局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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