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办公厅初核后,由主办司局就集体审议形式提出建议,连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报告等,一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定。

经部领导审核决定提交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议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办公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会议规则》(建办〔2017〕7号)办理。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