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领导集体审议后方可印发。集体审议形式包括部党组会议审议和部常务会议审议,具体审议形式由部长决定。

提请部领导集体审议前,主办司局须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办公厅初核。办公厅对主办司局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和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所提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初核。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