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规司收到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责;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法规司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司局。

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存在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的,法规司可将文件退回主办司局。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