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法规司收到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责;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法规司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司局。
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存在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的,法规司可将文件退回主办司局。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法规司收到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责;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法规司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司局。
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存在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的,法规司可将文件退回主办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