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八条

动物医院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二)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

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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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