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6年5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6年5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