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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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