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载明机构名称的规范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病历根据不同的记录形式,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病历包括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资料。